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宁夏四川商会Ningxia -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商会性质:本会是四川(重庆)籍在宁夏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联合组织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商会自觉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商会密切联系和团结在宁夏的广大四川藉工商界人士,以及关心、支持、爱护在宁川藉工商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宁夏社会各界及四川藉人士,弘扬川人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勤奋好学、拼搏进取精神,在宁夏和四川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当好纽带和桥梁,通过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技术更新、信息沟通、商贸流通、企业交流、项目合作、企业维权等多种途经,为在宁川藉企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和助手,全面促进在宁川藉企业的成长壮大和健康发展,为宁夏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和谐稳定出力,为四川家乡人民争光。
第四条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元122-B-501。商会网趾:Ningxia-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在宁川藉工商界人士及从业人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宁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经营者的政治水平、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塑造在宁川藉工商企业和经营者的良好素质和社会形象。
(二)利用社会现代传媒工具和商会所办信息资料等,为企业发展服务,总结交流经验,改善和提高在宁川籍工商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效益。
(三)提供行业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和经营者开拓市场服务,帮助其提升经营水平和发展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对宁夏和西部地区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川、渝企业家前来宁夏投资和发展,参与宁夏建设,促进宁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五)介绍宁夏和四川的资源优势和名牌商品,促进宁夏和四川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与项目合作。
(六)为引进四川省的新项目、新产品,吸引资金和人才以及先进技术进行协调和服务。
(七)积极发展企业文化,参与宁夏及区外的公益事业,大力宣传和展示在宁川藉企业和经营者参与社会活动的形象和公信度。
(八)维护在宁川藉工商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问题和建议,加强沟通和协商,着力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由川藉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单位,承认本商会章程,均可以单位名义加入本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凡在宁夏从事企业经营的从业者,承认本商会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本商会成为个人会员。本商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自然成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要求入会的企业或个人向本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商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四)退出本商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请求本商会协调或协助解决有关企业发展方面的相关问题。
(四)有权优先得到本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权要求本商会帮助维护会员单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有权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积极参与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四)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利和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换届选举和人事罢免。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审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终止本会相关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本商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本商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指定1名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负责拟定本商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负责本商会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五)负责组织拟定商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监督执行;
(六)负责本商会限额内的财务管理,向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七)完成理事会和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监事长1人人,监事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商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赞助资金;
(三)政府资助、奖励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商会会费收取办法:
商会会费按年度收取。其标准为:
会 长 5万元/年
副 会 长 2万元/年
理 事 3000元/年
会 员 1000元/年
(二)收取会费时由秘书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缴费时间:每年度交费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四)会费调整:本会会费标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可作适当调整。
(五)本会的经费使用及管理:
1、本会办公费用的支出;
2、本会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
3、公益事业费用支出;
4、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等支出;
5、外出学习、开会、参加重大活动差旅费支出;
6、本会经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所有经费由会长审批。本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开支须经常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夏四川商会
2018年12月28日